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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本级参保人员工伤保险若干待遇标准的通知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6-09 18:13:00 浏览量:

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本级参保人员工伤保险若干待遇标准的通知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

   为切实维护省本级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保险封闭运行单位的参保人员纳入省本级经办前后待遇的平稳衔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赣人社字[2011]530号)精神,结合半年以来省本级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经研究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省本级参保人员工伤保险若干待遇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原封闭运行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

(一)伤残职工死亡待遇。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已经享受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不得重复享受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原封闭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患矽肺病人员营养费。原按照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90)中煤总劳资字第68号和原劳动人事厅人安字[88]20号等文件精神,对患有矽肺病的老工伤人员按月发放的营养费列入伤残津贴计发范围。具体标准为二期矽肺病人营养费56元/月、三期矽肺病人营养费70元/月。伤残津贴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矽肺病人员,营养费仍由单位支付。

(三)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之外的原封闭运行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新增统筹项目的支付标准

(一)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为所在县(市、区)内住院12元/天,所在县(市、区)外住院15元/天。

(二)住宿费。职工因治疗工伤需要,新工伤人员到工作所在县(市、区)外或退出工作岗位的老工伤人员到长期居住所在县(市、区)外就医所需的住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为100元/天,住宿费在治疗终结后凭住宿发票报销,在支付标准之内的据实支付,在支付标准之外的按标准支付,已入院治疗期间的住宿费用不予支付。

(三)交通费。职工因治疗工伤需要,到所在县(市、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为工作地(居住地)与就医地间直达火车硬卧票价,交通费在治疗终结后凭车(船、飞机)票报销,在支付标准之内的据实支付,在支付标准之外的按标准支付。

(四)劳动能力鉴定费。单位可定期将发生的劳动能力鉴定费收据报省社保中心,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三、关于部分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计发

(一)生活护理费和丧葬补助金。省本级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丧葬补助金以南昌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原按照其他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的生活护理费在2012年度调待中调整到南昌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2011年10月起,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按照南昌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发。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在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同时参加了养老保险或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了小集体企业等养老保险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领取了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时,应提供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金发放金额证明或未参保证明。

(三)伤残等级变更后的待遇。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因伤情变化等原因,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发生变更的,从重新鉴定的次月起,按新鉴定的等级享受伤残津贴,新伤残津贴按原伤残津贴折算出本人工资后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计发。
四、关于工伤医疗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支付
工伤职工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在实行即时结算前,由单位凭发票到省社保中心报销;实行即时结算后,由省社保中心与定点机构直接结算。

以前省本级有关规定与本意见有抵触的,按通知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江西省社会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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