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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调整2012年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9-07 14:26:00 浏览量:

关于调整2012年度宜兴市工伤和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宜人社规(2012)38号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资产经营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锡政发〔2005〕356号),以及《关于调整2012年度工伤和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锡人社规发〔2012〕4号)规定,决定从2012年7月1日起,对我市工伤和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及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一级增加265元,二级增加255元,三级增加245元,四级增加235元。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至六级并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215元和200元。
    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护理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完全护理依赖增加17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增加140元,部分护理依赖增加10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0元。
二、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1—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不再按本办法调整待遇。
三、2012年7月1日起,计发有关工伤待遇的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920元。
四、2012年7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为941元。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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