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调整2012年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8-21 10:01:00 浏览量:
关于调整2012年度我市工伤和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澄人社〔2012〕7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1999〕161号)、《无锡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锡政发〔2005〕356号)、《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2年度市区工伤和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锡人社规发〔2012〕4号)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对我市工伤和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及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一级增加265元,二级增加255元,三级增加245元,四级增加235元。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至六级并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分别为215元和200元。
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护理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完全护理依赖增加17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增加140元,部分护理依赖增加10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90元。
二、2012年7月1日起,计发有关工伤待遇的标准按无锡市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293元执行。
三、2012年7月1日起,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为1030元。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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