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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关于做好见义勇为受表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9-06 19:53:00 浏览量:

关于做好见义勇为受表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宁劳社工〔2009〕4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为了充分体现社会保障保障社会的功能,激励更多的社会成员投身见义勇为的实际行动,弘扬中华民族见义勇为传统美德,匡扶社会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巩固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的适用范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和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受到表彰并获得相关奖励证书或荣誉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未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不在本意见实施范围内。

  二、见义勇为人员经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向用人单位追回。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其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参保人员处理。

  三、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待遇

  (一)见义勇为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经认定为工伤的,在治疗和抢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二)不在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见义勇为人员,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等之一的,在治疗和抢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相应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三)见义勇为人员可就近就便就医,不受医疗机构定点资质限制。

  四、见义勇为人员的养老、失业、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一)见义勇为人员牺牲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额支付给遗属。

  (二)在领失业保险金的见义勇为人员,其未领取的剩余月数失业保险金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遗属;参加了失业保险未享受过失业保险待遇的见义勇为人员失业的,其失业保险待遇按其参保年限长短和缴费水平予以核定,失业保险金可逐月或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遗属。

  (三)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配偶可以按照生育保险政策享受生育津贴、营养费和生育医疗费。

  五、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开设快捷通道,提供一站式服务,简化工作程序,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等工作。

  六、见义勇为人员与我市各类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七、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县和高淳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等工作。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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