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江苏省 > 正文
关于调整2011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6-30 11:39:00 浏览量:

 苏人保规〔2011〕20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和《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苏府〔2005〕117号)规定,现就苏州市2011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1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二、调整项目及标准
    (一)伤残津贴。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50元,二级伤残增加240元,三级伤残增加230元,四级伤残增加220元。
    2.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10元。伤残津贴调整后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1899元、1519元、1139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上定期待遇的人员,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原待遇10%的,予以补足。
    三、相关数据口径
    (一)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
    (二)苏州市全市人均预期寿命81.01岁。
    (三)2011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3797元/月。
    四、支付渠道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以及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jiangsusheng/2011-6/2314.html
上一篇:宜兴市扩大工伤保险范围
下一篇: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和调整部分地区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