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5-21 11:20:00 浏览量:
关于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人社工〔2011〕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结合南通市实际,现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的标准、程序和要求明确如下: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算标准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29号令)的规定,今后有新规定的从新规定。
二、凡工伤发生后与原单位连续保持劳动关系且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自2011年1月1日起,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五到十级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按要求提交:1.《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请表》;2.该职工的劳动合同;3.已办理的退工通知单;4.已办理的工伤保险停保花名册。
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后,对符合条件且无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自鉴定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对拒不接受复查鉴定的工伤职工,停止其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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