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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暂行办法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12-27 18:13:00 浏览量:

大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暂行办法
 大政发[2011]1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园)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本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降低建筑业施工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切实保障工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95号)以及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医[2007]6号)精神,结合建筑业农民工工作特点和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暂行办法。   
一、范围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以上文件规定,为完成工程项目所使用的所有农民工(以下简称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二、参保办法 
1、本市行政区域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全员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包括所有农民工在内的全部职工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外地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期间,应当向本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人员清单。未提供参保人员清单或虽提供了参保人员清单但未为全部用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到市外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如未在本地为其使用的所有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的,则应当为其使用的所有农民工项目注册地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2、建筑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工程后,应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时,必须提供本市工伤保险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证明》。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提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证明》的,该工程项目按安全生产措施不合格处理。
3、建筑施工企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时需提交以下资料:《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社会保险登记表》。施工工程项目实行分包的,申报备案工作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
4、建筑施工企业可采取实名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农民工缴费参保,也可采取按项目合同额的一定比例缴费参保。按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暂定为:市政工程为总造价的0.06%;房屋建筑工程为总造价的0.15%;拆除工程按拆除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缴工伤保险费。追加工程预算的,相应补缴工伤保险费;市人社局应根据基金收支情况会商市住建局适时调整费率。采取实名制参保的,缴费额低于按项目参保核定缴费额的,按项目参保核定缴费额征收。
5、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医[2007]6号)要求,在工地显著位置悬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公示》,告知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的保障、投诉、举报渠道和待遇标准。
6、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参保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拆除项目工伤保险期限自参保之日起至拆除验收合格之日止。
三、待遇支付
1、建筑业农民工在工伤保险期限发生事故伤害的,应当在发生事故伤害的24小时内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超过24小时申报工伤认定的,必须提供详细、完整的事故发生过程证明。市人社局会同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工伤认定现场调查核实。
2、参保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执行。
3、在项目参保的情形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以本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工资基数计算。
4、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均由所在企业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四、其他事项
1、市各镇人民政府、各区(园)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市人社局要切实履行工伤保险主管部门职责;市住建局、地税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招标采购办等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把关,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单位应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严格执行本办法。
2、建筑业企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积极探索建立工伤预防机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5%作为工伤预防资金,主要用于:安全施工和工伤保险宣传教育;农民工工伤预防培训;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予以调剂使用。
4、建筑施工企业在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同时,可根据企业风险承担能力,自主确定是否另行再为从事高危作业、特殊工种的农民工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5、本市交通、水利、园林、市政等其他各类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参照本实施意见为本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五、实施时间
1、执行本办法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下发时尚未竣工的工程项目,应当在三十日内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也按照本办法补缴。   
2、本办法实施后,国家、江苏省有最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大丰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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