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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意见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12-12 11:22:00 浏览量: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无锡市人保局无锡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24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人保局《无锡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无锡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工伤职工权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17号),结合无锡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广覆盖原则,充分保障职工权益;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坚持“市级预算、分级负责”原则,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增强基金抗风险调控能力;坚持“统一制度,规范管理”原则,基本实现工伤保险政策总体一致,工作规程和信息管理基本统一,提高服务水平;坚持“平稳过渡”原则,推动工伤保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参保范围
 参保对象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各级政府按照应保尽保原则,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努力推动工伤保险扩面工作。
 三、缴费标准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标准及相关规定确定。全市实行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逐步实施统一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办法。
 四、基金预算管理
 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市级预算管理制度。全市统一编制工伤保险费年度收支计划和工伤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市区、各市(县)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工伤保险扩面、收支计划、预算草案的建议,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方案,经市人保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人保、财政部门备案。
 五、市级调剂金制度
 市区、各市(县)按月以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暂定为3%)提取风险调剂金,调剂金先从工伤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从当年基金收入中提取,调剂金规模达到全市工伤保险统筹基金3个月支付水平时不再提取。调剂金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订。
 六、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分别由市、市(县)人保部门负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开展工伤认定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七、工伤待遇
 全市统一工伤保险待遇计发与调整办法,并逐步统一待遇计发基数与调整标准。全市实行统一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协议管理。
 八、经办管理
 实行一级管理、两级经办的管理模式。全市统一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工伤待遇审核与支付等各项经办业务管理制度和办理程序,推进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范化、标准化。
 九、信息化管理
 各地要加快“金保工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行工伤保险信息联网管理。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医疗持卡就诊、联网结算和工伤保险信息共享。
 十、组织领导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市、市(县)政府仍是所辖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当地工伤保险管理和组织领导工作,各级人保部门是工伤保险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税务、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继续做好工伤保险费征缴、基金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经办机构要按照职责具体承办好工伤保险业务。各地要不断加强工伤保险行政、劳动能力鉴定和经办机构队伍建设,提高工伤保险管理和服务水平。
 十一、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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