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江苏省 > 正文
苏州:2009年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作者: 来源: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2009-07-01 09:40:00 浏览量:

                       苏州:2009年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200971日天苏州大市范围内正式实施异地就医费用直接在就医地报销。此次办理异地就医结算对象为参加本市职工医疗保险,且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在职、退休人员。苏州大市范围内已办理居外手续的参保人员可在参保地进行申办。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自愿原则,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办妥申请登记后可在居住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直接选择就医。在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先用现金结付医疗费用,然后凭病历发票等相关就医资料至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按“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目录” 进行审核结付,即医疗保险政策待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医疗费用按就医地的药品、诊疗项目目录审核结付。

    据悉,苏州市区统筹范围、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之间不实行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另外,办理了异地就医结算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员不能同时再在参保地进行划卡就医和零星报销。

    今日苏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作出调整,对象包括20096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此次调整的具体安排为:一是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类分别调整为1493元、1194元、896元;二是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6元;三是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按照伤残等级(一至四级)每人每月增加220元至250元不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伤残待遇的人员,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如增加金额不足原定期伤残待遇12%,再予以补足,确保增资水平高于同期养老金调整水平。此次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一方面考虑了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居民消费物价水平的增涨幅度,另一方面更多地向原工伤定期待遇偏低人员适当倾斜,调整后的苏州市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定期待遇水平将普遍得到较大提高。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因工致残、享受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于2009630日前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jiangsusheng/2009-7/SuZhou-2009-NianTiaoZhengGongShangBaoXianDingQiDaiYu.html
上一篇:苏州市: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期参照标准
下一篇:江苏省:工伤认定中职工伤残与工伤因果关系确认问题的意见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