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9年度市区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连劳社发〔2009〕175号
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和《连云港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连政办发[2005]194号)规定,对市区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2009年6月30日前(含30日,下同),因工致残,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
(二)2009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
(三)2009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项目
本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项目: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抚恤金。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按伤残等级一级每月增加200元,二级每月增加190元,三级每月增加182元,四级每月增加173元。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分别按每月不低于156元和140元增加伤残津贴。
(二)生活护理费
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等级,完全护理依赖每月增加113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月增加93元,部分护理依赖每月增加7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四)2009年6月30日前已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养老保险政策增加养老金;对符合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第三条(二)项调整。
四、从2009年7月1日起,以上年度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按月2183元计发。
五、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增加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支付。
六、各县按照规定制定本地调整办法。
七、本次调整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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