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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09-07-16 17:09:00 浏览量: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事故风险,依法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对督促发生伤残(亡)的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对用人单位应当参保而未参保或未全员参保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注重解决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要求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必须提供便捷服务予以办理,不要以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为由而限制其参加工伤保险。


三、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单位是否为该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工伤认定部门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或通过经办机构查实该职工参保情况。


四、劳动保障工伤认定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发现用人单位未为该职工参保的,应填写《提请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函》,送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五、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收到《提请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函》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回执。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并在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反馈函》,将查处结果反馈给工伤认定部门。工伤认定部门要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保持联系,及时掌握用人单位整改情况。


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事项,并列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向社会公布。


七、各地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伤保险参保费用补缴办法,方便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未参保期间工伤职工按规定应该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保并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后,职工继续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八、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协调内部力量,加强工伤认定和经办服务,强化监督检查和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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