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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2007年调整工伤伤残标准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11 11:43:00 浏览量:

扬州:2007年调整工伤伤残标准


 继因工伤残人员补贴、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之后,从扬州市劳动部门又传出好消息,市区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开始上调。10日,扬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了《关于调整200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规定,所有因工伤残职工待遇都将提高,其中一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抚恤金上涨幅度最大,每月增加到146.5元。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负责人透露,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死亡的,除了一次性发放的待遇外,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还根据情况按月享受不同的定期待遇,即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据了解,近几年,扬州因工伤残抚恤金每年调整一次。

■调整对象

调整惠及三类人员

据了解,本次市区工伤待遇调整涉及三类人群,即2007年6月30日(含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007年6月30日(含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伤残,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2007年6月30日(含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上调标准

一级伤残津贴涨了146.5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按照这次调整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抚恤金。在原享受伤残抚恤金标准基础上,此次抚恤金调整情况为:一级每月增加146.5元,二级每月增加138.4元,三级每月增加130.2元,四级每月增加122.1元。同时,一至四级伤残职工,评上生活自理障碍等级者,工伤保险基金还按月发放生活护理费。

护理费最高涨了81.4元

据市劳动部门解释,职工工伤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本次调整也将护理费纳入其中。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属于完全护理依赖的,将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81.4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65.1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48.8元。

五、六级伤残职工由单位调高待遇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在其原伤残津贴基础上分别按照新工伤保险调整系数1.1081进行调整。按照计算公式,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调整系数。举个例子,调整前如果每月拿1000元,调整后每月可以拿到1108.1元。

市区工伤保险标准上调明细表

项目                         等级             上调幅度(月/元)

  伤残抚恤金              一级伤残                146.5

                        二级伤残                138.4

                        三级伤残                130.2

                        四级伤残                 122.1

                        五\六级伤残         调整后的计发金额= 整前的计发金额×调整系数

                         完全护理依赖              81.4

护理费                   大部分护理依赖            65.1

                         部分护理依赖              48.8

工亡职工配偶抚恤金                                65.1

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                              48.8

工亡职工配偶抚恤金上调65.1元

据了解,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按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此次调整政策为: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65.1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也就是指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调整后这部分人将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48.8元。

这次调整方案还明确,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调整进展

七、八、九三月待遇近期补发到位

根据规定,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而我市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已经从18165元上涨至20847元,为此,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系数上调至1.1081,工伤保险待遇自然跟着水涨船高。

据了解,从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都将按照该标准实施,2007年7月、8月、9月上调部分近期将补发到位。据了解,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帮你算账

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津贴咋算

案例:前年,市区张先生的父亲在上班途中被卡车撞伤,至今瘫痪在床,经鉴定为一级伤残职工,同时被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现在每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这次调整方案,张先生父亲待遇将提高多少?

算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说,按照工伤有关政策界定,张先生的父亲是一位“完全护理依赖”的一级伤残职工。因此,按照这次调整方案,他将从今年7月1日开始,其伤残抚恤金提高了146.5元,护理费提高了81.4元。以此计算,张先生父亲每月工伤定期待遇将提高227.9元。 

三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津贴咋算

案例:去年上半年,李先生在工作中两只手不幸被机器卷了进去,经过劳动部门鉴定,确定为三级因工伤残,工伤护理等级确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目前,按有关政策,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这次调整方案,李先生工伤保险待遇将提高多少?

算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按照工伤有关政策界定,李先生是一位三级因工伤残职工,属于“大部份护理依赖”。因此,按照政策,李先生将从今年7月1日开始,其伤残抚恤金上涨13.4元,护理费提高了65.1元。两项加起来,李先生每月工伤定期待遇将提高203.5元。 

六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津贴咋算

案例:今年37岁的老王,是个搬运工,在今年3月的一次搬运工作中右手受伤,后经鉴定,被认定为六级伤残,同时被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按照这次调整政策,老王的工伤保险待遇将上涨多少?

算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老王是六级伤残,属于部分护理依赖,按照这次上调政策,伤残等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并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原伤残津贴基础上分别按照1.1081的系数进行调整,如果老王原工资收入每月是1000元,那么,这次老王这次调整数额为1000*1.1081=1108.1元。

■热点互动

和同事打架受伤能否算工伤

为让社会各界更进一步了解此次工伤保险调整的有关政策,本报收集了部分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负责同志给予解答,希望对市民了解工伤保险政策有所帮助。

问:工伤人员到底可以享受哪些补助?

答:职工因工受伤中的待遇包括:伤害部位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24个月至6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此外,根据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享有护理费。

问: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有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按照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问:我是一家公司的中层干部,上周在工作过程中一名员工因为工作马虎,被我训了两句,结果这名员工竟然和我打起来,过程中我的头部被对方砸伤,请问我能否获得工伤赔偿?

答:因工作原因被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应视为工伤。

问:我的姐夫在一个工厂工作了9个月,但没有劳动合同。本月初,他在工作期间突然发病,送到医院1个小时后死亡。工厂是否应对他进行赔偿?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其姐夫和工厂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构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受害人家属应该向劳动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关系及工伤申报,确认工伤后再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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