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注:本人工资指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X补发月数X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伤残五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7-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X1.4X(31905/12)
伤残六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7-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X1.2X(31905/12)
伤残七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7-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X1X(31905/12)
伤残八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7-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X0.8X(31905/12)
伤残九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7-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X0.4X(31905/12)
伤残十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7-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X0.2X(31905/12)
注:1、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发40%
2、77岁为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如有变动,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为准。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等级 20周岁以下 20-30周岁 30-40周岁 40-50周岁 50-55周岁 55-60周岁
五级 36 30 24 18 12 06
六级 30 25 20 15 10 05
七级 24 20 16 12 08 04
八级 18 15 12 09 06 03
九级 12 10 08 06 04 02
十级 06 05 04 03 02 01
伤残五级
20周岁以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X(31905/12)
20-30岁(含20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X(31905/12)
30-40岁(含30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X(31905/12)
40-50岁(含40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X(31905/12)
50-55岁(含50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X(31905/12)
55-60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X(31905/12)
伤残六级
20周岁以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X(31905/12)
20-30岁(含20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X(31905/12)
30-40岁(含30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X(31905/12)
40-50岁(含40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X(31905/12)
50-55岁(含50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X(31905/12)
55-60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X(31905/12)
伤残七级
20周岁以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X(31905/12)
20-30岁(含20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X(31905/12)
30-40岁(含30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X(31905/12)
40-50岁(含40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X(31905/12)
50-55岁(含50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X(31905/12)
55-60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X(31905/12)
伤残八级
20周岁以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X(31905/12)
20-30岁(含20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X(31905/12)
30-40岁(含30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X(31905/12)
40-50岁(含40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X(31905/12)
50-55岁(含50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X(31905/12)
55-60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X(31905/12)
伤残九级
20周岁以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X(31905/12)
20-30岁(含20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X(31905/12)
30-40岁(含30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X(31905/12)
40-50岁(含40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X(31905/12)
50-55岁(含50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X(31905/12)
55-60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X(31905/12)
伤残十级
20周岁以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X(31905/12)
20-30岁(含20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X(31905/12)
30-40岁(含30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X(31905/12)
40-50岁(含40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X(31905/12)
50-55岁(含50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X(31905/12)
55-60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X(31905/12)
注: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四、工伤1-4级职工的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五、工伤5-6级职工的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六、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七、死亡待遇
1、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配偶: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本人工资的30%
注: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种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
2、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丧葬补助金=6X(31905/12)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2008年07月-2009年06月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0X(31905/12)
注: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不享受本项待遇
本人工资指本人工亡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
注: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以上一、四、六、七项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三、五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其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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