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2009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扬劳社[2009] 112号
市社保中心、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就调整市区2009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市区:(1)2009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2009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职人员;(3)2009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系数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市区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系数为1.1019。(注: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调整系数;调整系数=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70%+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30%)
三、具体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一级每月增加172.5元;二级每月增加162.9元;三级每月增加153.4元;四级每月增加143.8元。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并已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原伤残津贴基础上分别按照1.1019的系数进行调整。
(二)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95.8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76.7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57.5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76.7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57.5元。
四、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五、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市区工伤、生育保险待遇调整的工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327元。
六、本办法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七、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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