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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工伤保险知识问答(三)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0-05-03 09:13:00 浏览量:

第三部分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怎么办
19、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的第一责任是什么?
答: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的第一责任是对发生工伤的职工采取有效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20、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如何向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答: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凡在石家庄市行政辖区内的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关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各县(市)区属以下的单位,发生重大事故的,同时要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关和市经办机构报告。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伤害之日起7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
 21、工伤职工应当去哪些医院治疗工伤?
答:工伤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的选择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工伤职工需转到非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治疗或到外地就医的,应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否则其工伤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 (2)职工患职业病属治疗职业病范围内的疾病应当到指定的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治疗。需转入其它医疗机构治疗的,由职业病防治机构提出意见,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治疗。
 22、用人单位在什么时间进行工伤认定?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其中:市属以上用人单位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向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组织工伤认定调查,并提出认定意见,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
23、用人单位在什么时间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  答: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在进行了工伤认定之后,就可以依据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到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
24、工伤职工在什么时间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  答: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待工伤职工医疗期满、伤情稳定后,就可以到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工伤职工申请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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