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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关于参保单位因工受轻微伤的职工医疗待遇快速处理的意见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10-31 08:57:00 浏览量:

关于参保单位因工受轻微伤的职工医疗待遇快速处理的意见
岳人社发〔2011〕6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我市工伤保险启动以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数不断增加,享受工伤待遇的人员也在逐渐增多。过去,参保单位受轻微伤的职工享受医疗待遇要经过工伤认定等复杂程序,为了给他们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结合工作实际,对我市参保单位受轻微伤害的职工享受医疗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基本条件。参保单位因工受轻微伤职工快速享受医疗待遇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 

(二)受轻微伤,明显达不到伤残等级的;
(三)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下或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但同意按1000元标准报销费用的;
(四)受轻微伤职工本人同意简化手续的。
二、报告制度。参保单位职工因工发生轻微伤事故后,必须在3日内向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工伤事故快报表》。
三、医疗费用支付。参保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工伤事故快报表》、受伤证明材料、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处方、原始发票、门诊(住院)病历和身份证明,并填写《岳阳市因工受轻微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经审核后直接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四、在法定期限内,受轻微伤职工仍可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度末,对参保单位因工受轻微伤待遇支付情况进行统计,统计数据作为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的依据。
六、参保单位谎报职工轻微伤事故,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一经查实,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处理。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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