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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作者: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12-27 19:32:00 浏览量: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株人社字[2011]27号

关于印发《株洲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

  现将《株洲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株洲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市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的所有企业农民工,统一以工程项目为主体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他从业人员,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农民工同时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 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 按项目人工工资乘以建筑行业工伤保险费率0.9%,由施工企业在开工前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其中一般土建、装饰、安装、园林景观等工程人工工资为中标价(或合同价)的20%,市政、绿化工程人工工资为中标价(或合同价)的15%。对上年度工程项目未发生工伤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至0.8%;对连续两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至0.5%。

第四条 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保险范围: 施工现场所有农民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他从业人员,以企业报送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收的人员花名册为准。

第五条 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程序: 建筑施工企业领取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开工证明后,应于十五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提交: 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申报表、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开工证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参保人员花名册(可按工程进度及时报送)。

第六条 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保险期限: 中标书和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的施工期限为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效期限。需要延期的工程项目,经建设行政部门批准,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和缴费凭证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部门窗口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工程项目参保有效期内发生工伤事故,应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

1、申报时限: 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特大事故时,参保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发生一般事故时,参保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当日内报告。

2、报告内容: 工伤事故备案的主要内容为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详细经过、证明人、伤亡和就医情况。备案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用人单位保存,一份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保存,一份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保存。

3、接到工伤事故报告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勘查情况作为工伤认定、待遇支付重要依据。

备案电话: 市区28681612 18975338751 28681623(传真)。各县(市)应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

第九条 参保单位应当于工伤事故发生后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参保单位超过上述规定时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认定前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条 参保人员受到事故伤害,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虚报、假报工伤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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