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十堰市医保局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为工伤、工亡职工新增支付保险费用800万元,切实提高了工伤、工亡人员待遇。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提至38万余元
新《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实施后,十堰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也有原来的上年度职工工平均工资的54个月调整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按老条例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特别低,十堰市不到5万元,全国平均为10.24万元,不仅难以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新条例实施后,十堰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全国统一,按照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约为38万余元,是以往的7.6倍。
对于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除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对于没有劳动能力的亲属还可享受抚恤金,其中,配偶每月领取的标准为工亡职工发生工亡前本人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其他每人每月按工亡职工发生工亡前本人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按工亡职工发生工亡前本人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0%的基础上增加10%。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执行。
截至目前,十堰市城区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近2500家,参保人数达10万余人。2011年以来,有3000多人次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因工死亡12人,兑现的一次性工亡待遇最高达40万元,基金新增支付达到800万元,切实提高了工伤、工亡职工的保险待遇。
1至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大幅提高
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发生工伤的职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享受相关待遇,其中符合劳动能力障碍等级1—10级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1—4级和5-6级可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符合生活自理障碍的享受生活护理费。
新条例实施后,1—10级工伤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大幅提高,一级工伤由原来的工伤职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4个月增加到27个月;二级由原来的22个月增加到25个月;三级由20个月增加到23个月;四级由18个月增加到21个月;五级、六级分别由原来的16、14个月增加到18、16个月;七、八、九、十级分别在原来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属于一至四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至六级伤残的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还将补足差额发放,保证伤残职工可以领到不低于最低工资的伤残津贴。
来源:秦楚网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hubeisheng/2011-12/3016.html
上一篇:湖北省到2020年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将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下一篇:恩施市事业单位工伤保险2012年1月1日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