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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调整2012年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7-13 17:25:00 浏览量: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市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全面调整提高。调整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待遇调整对象为:平顶山市2011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具体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至六级伤残人员每人伤残津贴分别上调250元、240元、230元、220元、200元、17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上调110元(孤寡老人为14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上调85元(孤寡老人和孤儿为110元);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上调140元、110元、85元。

     根据以上调整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最低待遇标准线的,统一调整到最低标准:伤残津贴每人每月1200元;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自理分别为每人每月1100元、900元、7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900元(孤寡老人为1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7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900元)。此外,此次待遇调整继续向老工伤人员进行了倾斜,即在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人员,本次待遇调整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20元。

    按照规定,2012年8月底前,增加的待遇将发到相关人员手中。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此次调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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