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工伤人员取暖补贴有关问题的批复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3-03 16:13:00 浏览量:
【发布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标 题】:关于工伤人员取暖补贴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 文 号】:豫人社函[2009]23号
【发布日期】:2009-06-01 18:05:11
【实施日期】:2009-06-01 18:05:1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人员取暖补贴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原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03年底以前因工致残1-4级人员能否享受取暖补贴的请示》(平煤【2008】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享受伤残津贴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其取暖补贴按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执行,由工伤人员所在单位发放;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其取暖补贴按所在单位关于在职职工取暖补贴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00九年六月一日
【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henansheng/2010-3/1422.html
上一篇:河南省6项优惠政策延至年底
下一篇:河南省:关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