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豫人社[2009]16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
本次调整的人员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前开始按月享受并在2008年12月仍在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享受抚恤金待遇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每人每月增加)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77元
伤残二级:167元
伤残三级:157元
伤残四级:147元
伤残五级:137元
伤残六级:118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79元
其中孤寡老人:98元
其他供养亲属:59元
其中孤寡老人和孤儿:79元
3.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98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79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59
(二)1996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每人每月增加)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61元
伤残二级:152元
伤残三级:143元
伤残四月:134元
伤残五月:125元
伤残六级:107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72元
其中孤寡老人:89元
其他供养亲属:54元
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72元
3.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89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72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54元
三、资金支付渠道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对已确认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老工伤人员,此次调整增加的伤残程度为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要求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增加的各项待遇于2009年7月31日前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执行中发现问题的,及时向我局报告。调整工作后,各县(市)、区于2009年8月7日前,将《郑州市2009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情况表》报我局工伤保险处。
联系人:杜文虎联系电话:67758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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