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黑龙江 > 正文
大庆市上调2011年工伤待遇标准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3-01 11:42:00 浏览量:

     工伤赔偿法律网(www.ft22.com)讯: 2011年黑龙江省大庆市再次上调了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标准。 从2005年开始,大庆市工伤人员待遇每年都进行一次调整,此次是第7次调整。
  伤残津贴
  此次调整,对1996年9月30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的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90元;5-6级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对1996年10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的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80元;5-6级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此次调整后,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仍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市区880元/月、四县600元/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至最低工资标准。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活护理费
  对于2010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存在生活护理依赖的工伤人员,可按照统筹范围内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调整生活护理费标准。四县按本县统筹范围内职工月平均工资单独计算。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也就是说,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供养亲属抚恤金
  对2010年12月31日前符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人员,调整抚恤金的标准是,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 增发的伤残津贴、抚恤金,将在3月份发放到市民手中,1、2月份的上调部分也将一同发放。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伤残津贴发放不包括退休人员。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heilongjiangsheng/2011-3/1999.html
上一篇: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下一篇: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