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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职工工伤认定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9-21 22:59:00 浏览量:

【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工伤认定

【办理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条件】

一、认定工伤条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条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认定工伤条件: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所需材料】

1、必备材料:

A:工伤认定申请表

B、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C、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相关材料:

A:事故报告(或事故证明)

B、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市、区劳动部门 提出工伤申请。用人单位不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了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劳动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认定结论。

【办结时限】

不超过6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

【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工伤认定办法》(劳动部门第17号令)。

3、《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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