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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2-01 10:55:00 浏览量: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2〕41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统一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范围

调整范围为2011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新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20元,二级伤残200元,三级伤残180元,四级伤残160元。

(二)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应当增加额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40元,六级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标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四)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30%。

三、资金渠道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调整工伤职工待遇标准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努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工伤职工的关心和爱护。各地要充分认识调整工伤职工待遇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步调、统一标准,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调整工作。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地调整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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