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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上调2011年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8-31 08:07:00 浏览量:

   唐山市社会保障局公布,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唐山提高工伤职工待遇水平,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进行调整,新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次调整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调整标准为: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0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60元,四级伤残240元。

 (二)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2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90元。

 (三)生活护理费。按照唐山市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102.67元的50%、40%、30%确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1551.3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1241.0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930.80元。

 (四)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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