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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上调2011年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7-27 11:55:00 浏览量:

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张人社字〔2011181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60号)规定,结合张家口市实际,现就张家口市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范围

(一)企业。20101231前因工全残退出生产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下同)、生活护理费的伤残职工和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含19459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退休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20101231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因工全残人员,只调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或退休费不列入这次调整范围。

(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200671日后发生并在20101231前因工全残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0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8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6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40元。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低于22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低于190元。

(二)生活护理费。属于生活完全护理的调整为每月1275元,属于生活大部分护理的调整为每月1020元,属于生活部分护理的调整为每月765元。

(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三、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待遇标准从201111日起执行。从20118月起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工伤待遇,并补发20111-7月份的增加额。

四、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待遇所需资金,仍按调整前待遇支付渠道支付。

五、审核程序

用人单位应填写《伤残职工伤残津贴和护理费调整审核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审核表》(表样附后),携带2009年《伤残职工伤残津贴和护理费调整审核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审核表》或原享受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六、切实做好工伤待遇调整工作

这次调整工伤职工待遇标准是党和政府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关心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职工的关心和爱护。各县区和各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调整工伤职工待遇标准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这次工伤职工待遇标准调整工作。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家口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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