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关于开展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职工工伤职业病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职工工伤职业病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12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工伤保险参保单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职工开展一次工伤职业病状况调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尘肺病、急性职业中毒等职业病的发病率呈上升趋势。职业病对职工身体健康危害严重,给劳动者带来很大痛苦,并给劳动者的家庭带来沉重灾难和负担。同时,也为工伤认定工作增加了难度,出现许多争议案件。根据省厅部署,决定利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业病状况调查工作,进一步摸清参保单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岗位职工工伤职业病现状,全面建立职工工伤职业病状况档案和数据,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经济补偿提供依据。各县(市、区)社会保障部门、各参保单位要提高认识,把做好工伤职业病状况调查作为工伤保险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认真组织调查活动,务求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
为确保工伤职业病状况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陈希斌同志任组长,市社会保障中心副主任杨建新同志任副组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处长马晓燕、市财政局社保处处长张会锋、市社会保障中心工伤保险处处长赵连存任成员的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各县(市、区)、各参保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
1、2010年6月—7月为调查摸底阶段,要求市本级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务于7月20日前将本单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岗位职工花名册和汇总情况上报市局工伤处。各县(市、区)对本地参保单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岗位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汇总,务于7月25日前上报市局工伤处(见附件1、2)。联系电话:3111511 联系人:冯佳丽
2、2010年9月—12月,对市本级参保单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岗位职工开展工伤职业病状况调查工作。
3、2011年1月—12月,对各县(市、区)参保单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岗位职工开展工伤职业病状况调查工作。
4、2010年底由市局工伤处对市本级调查工作做阶段性总结,2011年底对全市调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省厅。
(二)调查形式
调查工作采取适当集中的方式进行,以尽量增加职工方便、尽量减少对用人单位工作影响为原则,调查机构应当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与协调,根据用人单位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合理安排。对于流动施工、地处边远以及各县(市、区)的参保单位将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
(三)调查范围和内容
调查范围是用人单位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参保职工。调查内容包括基本调查项目和特殊调查项目。基本调查项目适用于所有规定调查范围内的职工;特殊调查项目依据职工所在岗位接触何种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危害因素确定。
1、基本调查项目包括:
(1)本人基本情况调查:个人情况、职业史、个人生活史、即往史、家族史等;
(2)医学检查:物理检查和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乙肝血清检查、血糖、肾功能测定);
(3)超声、心电检查。
2、特殊调查项目包括:
(1)X光检查(高仟伏胸片);
(2)肺功能测定;
(3)电测听检查;
(4)其他接毒接害因素检查、测量。
(四)调查费用
(1)调查费用的开支渠道。调查所需费用按照每个调查对象200元的标准从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专款专用。
(2)调查费用的支出范围。调查费用为包干使用,用于支付各种检查费、职工早餐费(每人不低于10元标准)以及工伤职业病健康档案和健康手册印刷费。
(3)调查费用的支付。市本级每完成一个单位的调查任务,调查费即行结算。各县(市、区)以本地参保单位调查任务完成后即行结算调查费。调查分析报告经调查机构负责人、被调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市局领导小组审核,符合规定的签字盖章后作为结算依据。
四、工作要求
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职工职业病状况调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科学严谨的工作,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到该工作的重要性,要把这项工作当成今年工伤保险重点任务认真组织好、落实好。开展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职工职业病状况调查工作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开拓创新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社会群体均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
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邯郸市财政局
二O一O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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