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部分 工亡职工亲属应当享受哪些待遇
71、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有哪些?
答: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72、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什么标准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答:《石家庄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实施方案》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石家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为: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有供养亲属的,供养1人者52个月,供养2人者56个月,供养3人以上者60个月。
73、供养亲属在哪些情形下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供养亲属首先是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74、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按照什么标准领取抚恤金?
答: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亡职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月平均工资。
75、供养亲属在哪些情形下,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答:供养亲属有以下情形应当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76、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待遇条件如何确认?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应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当时达不到享受条件的,以后到达规定条件的,也不能再申请享受待遇。
77、领取抚恤金的人员被判刑收监期间的待遇怎么办?
答: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继续享受抚恤金。
78、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和劳动能力鉴定由谁负责?
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79、已退休工伤职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从哪个渠道支付?
答: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享受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五级至十级退休工伤职工,如确认旧伤复发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参加养老保险的,所需费用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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