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冀人社字[2010]46号
关于认真做好省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参保单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将省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意见》(冀人社〔2009〕1号)已经下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老工伤人员资格确认
1.已经原人事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的老工伤人员,用人单位需提供原人事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表和鉴定表及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复核。
2.未进行工伤认定和鉴定,但用人单位一直按工伤对待,需要工伤管理行政部门进行确认和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纳入统筹资格确认表》,提供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相关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审定。
3.工亡职工及供养亲属已经原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审核的,提供原始认定书和审核表,报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复核。
4.工亡职工及供养亲属未经原人事、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和审核,但用人单位一直按工亡对待的,用人单位填写《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统筹资格确认表》,提供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相关证明材料,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省直统筹单位伤残鉴定中心、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审定。
二、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资格确认后,用人单位须认真填写《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护理费、辅助器具复核表》、《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复核表》,提供本年度单位发放工伤待遇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报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复核。
三、省直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自发文之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参保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需书面形式说明。
附件:1.《工伤职工纳入统筹资格确认表》
2.《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统筹资格确认表》
3.《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护理费、辅助器具复核表》
4.《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复核表》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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