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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工伤保险知识问答(一)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0-05-02 12:32:00 浏览量:

石家庄工伤保险知识问答(一)
第一部分  基本常识
1、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国家通过社会统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在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工伤保险与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答: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以下不同:
  (1)保险目的不同:工伤保险是政府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它的目的是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便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这项保险不以赢利为保险目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以赢利为保险目的,即商业保险公司设立该险种,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
  (2)实施对象不同: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是所有企业的各类职工,只要是与属于工伤保险实施对象的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职工都是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对象是符合保险合同规定条件的任何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双方根据保险合同产生权利义务。
  (3)实施方式不同:工伤保险的实施方式是强制实施的,它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强制属于实施对象的企业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的。
  (4)基金来源不同: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是用人单位根据政府确定的一定费率缴纳的保险费,职工个人并不缴纳保险费,企业可将这项保险费用列入成本。当保险基金不足以应付所需的保险待遇支出时,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基金的来源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而缴纳的保险费,国家对商业保险公司不给予任何补贴。
  (5)保障水平不同: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是根据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由政府单方面确定。工伤保险是一种基本的保险,一般而言,它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仅是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是依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和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少而定的,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  (6)管理体制不同:工伤保险是由国家授权的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是一种政府行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是由金融系统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是一种商业行业。
3、《工伤保险条例》何时实施?
  答:《工伤保险条例》是2003年4月16日在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上通过,于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第375号令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因此,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4、工伤保险工作机构是如何设置和分工的?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工伤保险工作分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三个工作机构,形成整个工伤保险管理体系。工伤认定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专业技术鉴定机构,只在省和设区的市级设立,负责劳动能力的技术鉴定工作;经办机构设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辖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和基金管理工作。

5、工伤保险费由哪个部门负责征缴?
答: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03]147)号规定,工伤保险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负责征缴。
6、我国工伤保险主要体现了哪些原则?
答: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主要体现了以下原则:
(1)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2)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原则;
(3)切实维护和保障职工基本权益的原则;
(4)中央确定基本政策与地方制定具体政策相衔接的原则;
(5)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6)无责任补偿的原则;
(7)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8)新老制度和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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