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月1日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开始施行。2010年12月28日,河北省召开学习贯彻新《条例》工作会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巡视员闫新生在会上表示,河北省将出台并实行过渡性办法,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
全省近600万人 参加工伤保险
闫新生表示,到2010年11月底,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593.63万人,其中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139.43万人。到今年11月底,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总收入近10亿元,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8.46亿元。至今年11月底,全省共计有6.5万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中有5.1万人享受了工伤保险津贴、抚恤等待遇。到今年,全省还累计纳入老工伤人员11万多人,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群扩展到了老工伤群体,较好地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
河北将出台并实行过渡性办法
为使新《条例》如期在河北省顺利实施,河北省拟出台《河北省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省“实施办法”修正出台前,作为一个过渡性办法,明确新《条例》授权的各项暂行标准。
新《条例》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因此,河北对省本级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用标准、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等做出了一个暂行规定,并要求各统筹地区参照执行,这样可避免地区间的不平衡。2011年1月1日前已经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但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要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执行。
新《工伤保险条例》6大亮点解读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刘建国说,2011年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和2004年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比有6大亮点,以下是他对6大亮点作的相应解读。
亮点1 工伤保险“应保尽保”
新《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解读: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新《条例》对制度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展。修改前的《条例》规定参保范围为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新《条例》则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职业人群,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优势,有利于保障职业人群的工伤保险权益。
亮点2 基金支出项目增多
修改后的《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解读:修改前的《条例》规定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新《条例》则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并且授权人社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
新《条例》还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从而进一步规范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保证了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发放,也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有利于提高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亮点3 上下班途中火车事故伤害也算工伤
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解读:修改前的《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修改后的《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样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职工群众,既体现了公平原则,也符合实践发展。
至于上下班途中由于本人主要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伤害,如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酒后驾车等导致的伤亡,具有相当的主观故意且社会危害性较大,则被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同时,新《条例》还规定,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范围。
亮点4 部分工伤认定时间缩短到15天
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同时明确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时限,取消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解读:新《条例》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修改后的《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缩短了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间,如果企业和个人在接到工伤认定书后不服,无需再向劳动部门申请复议,可直接走司法程序起诉至法院。如此一来,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亮点5 河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大幅上调
新《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解读:修改前的《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新《条例》规定,我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增长了2倍多。
同时,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做了调整,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增加了1至3个月的本人工资,从而大幅度提高了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待遇保障水平。
亮点6 不参保企业将被罚款
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解读:新《条例》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从制度上遏制了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的企图。此外,新《条例》还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这些规定加大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更好地保护了广大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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