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职工工伤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工伤职工工伤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衔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自退出工作岗位之日起至到达退休年龄止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凡涉及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一律按“1”计算;在计算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时,单位和本人自退出工作岗位之日起至到达退休年龄止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实际数额计算。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按照10年计算,所需资金。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原用人单位在破产、改制时已按规定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有关费用的,由收取其费用的经办机构负担,一次性拨付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并随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政策调整。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执行伤残津贴调整政策。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应领取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转入工伤保险基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给原用人单位,如原用人单位同意,也可以支付给工伤职工本人。
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执行伤残津贴调整政策。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
四、已退休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应享受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计发。其中:由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继续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
五、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已按有关规定自愿一次性结清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
二○○六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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