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2009年工伤职工伤残补助金的最高标准与最低标准
随着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职工平均工资的公布:石家庄市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为23465元,月平均工资为1956元。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总结了石家庄2009年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最高标准和最低标准,供大家参考,方便工伤职工在维权过程中查询。
伤残补助金标准 伤残级别、月数 |
最低赔偿标准 单位:/元 |
最高赔偿标准 单位:/元 |
备注: 200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956元, 最低工资:1956*60%= 1173.6元。 最高工资:1956*300%= 5868元。 |
一级:24个月 |
28166.4 |
140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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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22个月 |
25819.2 |
129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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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20个月 |
23472 |
117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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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18个月 |
21124.8 |
105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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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16个月 |
18777.6 |
93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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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14个月 |
16430.4 |
82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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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12个月 |
14083.2 |
7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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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10个月 |
11736 |
58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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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8个月 |
9388.8 |
46944 |
|
十级:6个月 |
7041.6 |
35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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