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出台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新标准,新标准从2008年1月起执行。
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调整2008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本次调整按照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等分级别进行。
企业调整范围为:2007年12月31日前因工全残退出生产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伤残职工和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含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退休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因工全残人员,只调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或退休费不列入这次调整范围。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调整范围为:2006年7月1日后发生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因工全残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企业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低于11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低于100元。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为:属于生活完全护理的调整为每月789元,属于生活大部分护理的调整为每月631元,属于生活部分护理的调整为每月473元。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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