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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上调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11-26 21:30:00 浏览量:

      保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统一调整。

     调整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标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80元,二级伤残170元,三级伤残160元,四级伤残15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4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20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各统筹地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供养亲属抚恤金也有所上调。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此次调整工伤职工待遇标准,是省委、省政府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充分体现了对工伤职工的关心和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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