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05〕20号文件规定,由企业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5.19”事故遇难矿工及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按照如下标准进行赔偿:
1、职工因工死亡,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2004年度承德市职工平均工资(年12919元,月1076.58元)支付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个月,计51675.84元(48个月X1076.58元)、丧葬补助金6个月,计6459.48元(6个月X1076.58元),两项合计58135.32元。
根据冀政〔2005〕20号文件规定,“煤矿事故死亡矿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的标准算,由承德暖儿河矿业有限公司补齐差额部分计141864.68元。
2、工亡职工遗属符合供养条件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再按如下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供养1人的支付4306.32元(4个月X1076.58元)
供养2人的支付8612.64元(8个月X1076.58元)
供养3人及以上的支付12919元(12个月X1076.58元)。
3、工亡职工遗属符合条件的,按上述标准享受一次性赔偿金的同时,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时止,具体标准为:
供养亲属为配偶的,按工亡职工生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40%计发;
其他供养亲属,按工亡职工生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计发;
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工亡职工生前12个月平均工资。
4、确认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规定执行(具体规定附后)。
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此标准一次性支付遇难矿工工亡待遇326.5万元,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3.4万元。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hebeisheng/2006-5/28.html
上一篇: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
下一篇:[河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