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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作者: 来源:www.injury.com.cn 发布时间:2012-05-24 14:27:00 浏览量:

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0〕286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剂型调整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58 号)以及《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2000〕303  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过专家评审,并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制定了《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 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印发和实施《药品目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用药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各医、药定点协议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药品目录》是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  年版)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我省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和提高了用药水平。本版《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及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三、《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  3  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

    五、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对于《药品目录》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可探索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由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六、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临床需要,在征求咨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其制剂仅限于该制剂的生产医院使用,其支付标准可参照乙类药品管理。

    七、未列入《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可根据西药品种价格确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具体品种。此类复合药目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确定。

    八、各地进一步完善药品费用审核办法。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使用《药品目录》的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探索完善管理考核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医疗过程中药品滥用等不良行为的控制。《药

    —3—品目录》内的影像诊断用药,要结合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加强费用的审核支付。2010 年版《药品目录》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将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进行管理,在具体办法出台前仍可按原有政策执行。

    九、原《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试行)》已试行一年,经综合各方意见,将一些不适宜药品剔除后,形成《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见附件 2,以下简称《门诊用药》),《门诊用药》与本《药品目录》同步正式实施。

    (一)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的地区,参保人在普通门诊就诊使用《门诊用药》药品,按各地原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用药审核支付办法执行;参保人在普通门诊使用《药品目录》规定范围的中药饮片,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在普通门诊急诊时使用《药品目录》中解毒药、生物制品的甲类药品,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各地参保人住院使用《门诊用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与《药品目录》重合的药品,按《药品目录》的规定(含限定范围规定)执行,其他药品按乙类药品管理。

    (三)参保工伤职工门诊、住院使用《门诊用药》药品,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十、《药品目录》乙类药品和《门诊用药》中被纳入《广东省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其报销比例可高于其他乙类药品。

    十一、在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谈判准入的药品发布前,我省原谈判药品伊马替尼胶囊仍按《关于使用伊马替尼胶囊的函》(粤劳社函〔2005〕1260号)执行。

    十二、本《药品目录》和《门诊用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全省统一执行,在实施过程中,依据药品使用情况,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做必要的调整。各地要严格执行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不得对《药品目录》和《门诊用药》内的药品商品名进行限制,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或扩大支付范围。各统筹地区要认真做好新旧《药品目录》和《门诊用药》使用与管理的衔接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确保《药品目录》和《门诊用药》的顺利实施。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目录》和《门诊用药》贯彻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如有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厅。

    十三、本《药品目录》(2010 年版)和《门诊用药》于 2010年 12 月 1 日起正式执行,原《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 年版)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试行)》在完成过渡后停止使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附件:1.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59号)

      2.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九月

凡  例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和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
 (一)《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
 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均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1274个,中成药1128个,民族药48个;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24个,中成药6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5个。
 中药饮片部分所列中药饮片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包括中药饮片127种及1个类别。其中,单方不予支付的有99种;单、复方均不予支付的有28种和1个类别。
 (二)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西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349个,乙类药品品种896个;中成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154个,乙类药品品种968个。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药品费用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
 (三)西药、中成药、民族药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四)西药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三、名称与剂型
 (五)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和“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等,剂型单列。西药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为口服剂型)一致,且法定说明书中明确适用于儿童的,其剂型为能够提高儿童用药顺应性的口服液体剂型、颗粒剂、口服散剂、栓剂、滴鼻剂的,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
 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为使编排简洁,在甲乙分类、给药途径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通用名称下的不同剂型并列,其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六)西药剂型在《中国药典》现行版 “制剂通则”规定的基础上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归类后标注的剂型所包含的具体剂型见下表:  
标注的剂型 包含的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普通片剂(片剂、肠溶片、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
缓释控释剂型 缓释片、缓释包衣片、控释片;缓释胶囊、控释胶囊
口服液体剂 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干混悬剂、口服乳剂、胶浆剂、口服液、乳液、乳剂、胶体溶液、合剂、酊剂、滴剂、混悬滴剂、糖浆剂(含干糖浆剂)
丸剂 丸剂、滴丸
颗粒剂 颗粒剂、肠溶颗粒剂
口服散剂 散剂、药粉、粉剂
外用散剂 散剂、粉剂、撒布剂、撒粉
软膏剂 软膏剂、乳膏剂、霜剂、糊剂、油膏剂
贴剂 贴剂、贴膏剂、膜剂、透皮贴剂
外用液体剂 外用溶液剂、洗剂、漱口剂、含漱液、胶浆剂、搽剂、酊剂、油剂
硬膏剂 硬膏剂、亲水硬膏剂
凝胶剂 乳胶剂、凝胶剂
涂剂 涂剂、涂膜剂、涂布剂
栓剂 栓剂、肛门栓、阴道栓
滴眼剂 滴眼剂、滴眼液
滴耳剂 滴耳剂、滴耳液
滴鼻剂 滴鼻剂、滴鼻液
吸入剂 喷剂、气雾剂、喷鼻剂、喷粉剂、喷雾剂、雾化吸入剂、雾化混悬液、雾化溶液剂、雾化吸入液、吸入性粉剂、干粉剂、干粉吸入剂、粉末吸入剂、干粉吸剂、吸入性溶液剂、吸入性混悬液
注射剂 注射剂、注射液、注射用溶液剂、静脉滴注用注射液、注射用混悬液、注射用无菌粉末、静脉注射针剂、水针、注射用乳剂、粉针剂、针剂、无菌粉针、冻干粉针
 表中“口服液体剂”所包含的“干混悬剂”(第★(136)号、第418号和第1232号除外)和“干糖浆剂”,仅限儿童使用时支付。
 中成药剂型中,丸剂包括水丸、蜜丸、水蜜丸、糊丸、浓缩丸和微丸,不含滴丸;胶囊剂是指硬胶囊,不含软胶囊;其他剂型没有归并。
 (七)有关名称与剂型的解释:
 1.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或生产厂家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2.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酸根或盐基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3.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前面冠有“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婴幼儿用”等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4.通用名称中剂型前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剂型前的部分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或生产厂家不同的中成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八)“备注”栏标有“◇”的药品,因其组成和适应症类似而进行了归类,所标注的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具体如下:
 1.西药部分第159号“抗艾滋病用药”,是指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的药品。
 2.西药部分第169号“青蒿素类药物”,是指卫生部《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中所列的以青蒿素类药物为基础的处方制剂、联合用药的药物和青蒿素类药物注射剂。
 3.西药部分第221号“动物骨多肽注射制剂”包括骨肽注射剂、鹿瓜多肽注射剂和骨瓜提取物注射剂。
 4.西药部分第223号“缓解感冒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具体包括以下非处方药品种:
序号 药品名称 序号 药品名称
1 氨酚咖黄烷胺片 46 复方甘草浙贝氯化铵片
2 氨酚美伪滴剂 47 复方氯丙那林鱼腥草素钠片
3 氨酚美伪麻片 48 复方枇杷氯化铵糖浆
4 氨酚美伪麻片与苯酚伪麻片 49 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胶囊
5 氨酚那敏三味浸膏胶囊 50 复方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
6 氨酚烷胺咖敏胶囊 51 复方忍冬藤阿司匹林片
7 氨酚烷胺那敏胶囊 52 复方锌布颗粒剂
8 氨酚伪麻胶囊 53 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
9 氨酚伪麻咀嚼片 54 复方银翘氨敏胶囊
10 氨酚伪麻颗粒剂 55 复方愈创木酚磺酸钾口服溶液
11 氨酚伪麻美那敏片 56 复方愈酚喷托那敏糖浆
12 氨酚伪麻那敏胶囊 57 咖酚伪麻片
13 氨酚伪麻那敏胶囊(夜用) 58 科达琳
14 氨酚伪麻那敏咀嚼片 59 柳酚咖敏片
15 氨酚伪麻那敏片 60 美尔伪麻溶液
16 氨酚伪麻那敏溶液 61 美酚伪麻片
17 氨酚伪麻片 62 美敏伪麻口服液
18 氨金黄敏颗粒 63 美扑伪麻口服液
19 氨咖黄敏胶囊 64 美扑伪麻片
20 氨咖黄敏片 65 美息伪麻片
21 氨咖麻敏胶囊 66 美愈伪麻胶囊
22 氨咖愈敏溶液 67 美愈伪麻口服溶液
23 贝敏伪麻片 68 美愈伪麻口服液
24 布洛伪麻分散片 69 喷托维林氯化铵片
25 布洛伪麻胶囊 70 喷托维林氯化铵糖浆
26 布洛伪麻颗粒剂 71 扑尔伪麻片
27 布洛伪麻片 72 双分伪麻胶囊
28 酚咖麻敏胶囊 73 双分伪麻片
29 酚咖片 74 双扑口服液
30 酚麻美敏胶囊 75 双扑伪麻分散片
31 酚麻美敏片 76 双扑伪麻胶囊
32 酚麻美软胶囊 77 双扑伪麻颗粒
33 酚美愈伪麻口服液 78 双扑伪麻片
34 酚明伪麻片 79 伪麻那敏胶囊
35 复方氨酚美沙糖浆 80 伪麻那敏片
36 复方氨酚那敏颗粒 81 锌布片
37 复方氨酚葡锌片 82 右美沙芬愈创甘油醚糖浆
38 复方氨酚葡锌片 83 愈创维林那敏片
39 复方氨酚烷胺胶囊 84 愈酚喷托异丙嗪颗粒
40 复方氨酚烷胺颗粒 85 愈酚维林片
41 复方氨酚烷胺片 86 愈酚伪麻颗粒
42 复方北豆根氨酚那敏片 87 愈酚伪麻片
43 复方贝母氯化铵片 88 愈美胶囊
44 复方酚咖伪麻胶囊 89 愈美颗粒剂
45 复方甘草氯化铵糖浆 90 愈美片
 5.西药部分第7.2类下的氨基酸型肠内营养剂、短肽型肠内营养剂、疾病特异型肠内营养剂和整蛋白型肠内营养剂4类药品,包括符合条件的各个品种。
 6.西药部分第382号的“动物源胰岛素”包括:短效胰岛素(如普通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胰岛素)、长效胰岛素(如鱼精蛋白锌胰岛素)和预混胰岛素。
 7.西药部分第383号的“重组人胰岛素”包括:短效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和不同比例预混人胰岛素(如混合重组人胰岛素)。
 8.西药部分第384号的“超短效人胰岛素类似物”包括门冬胰岛素和赖脯胰岛素。
 9.西药部分第385号的“长效人胰岛素类似物”包括甘精胰岛素、重组甘精胰岛素和地特胰岛素。
 10.西药部分第435号“α-干扰素”包括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批准的所有α-干扰素及其亚型.
 11.西药部分第740号“动物源肺表面活性物质”包括牛肺表面活性剂、猪肺磷脂等从动物中提取的肺表面活性物质。
 12.西药部分第845号“缓解消化道不适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具体包括以下非处方药品种:
序号 药品名称 序号 药品名称
1 复方丙谷胺西咪替丁片 20 复合乳酸菌胶囊
2 复方颠茄铋镁片 21 盖胃平片
3 复方颠茄氢氧化铝片 22 海藻酸铝镁颗粒
4 复方颠茄氢氧化铝散 23 硫糖铝小檗碱片
5 复方淀粉酶口服溶液 24 龙胆碳酸氢钠片(健胃片)
6 复方雷尼替丁胶囊 25 龙胆碳酸氢钠散
7 复方龙胆碳酸氢钠片 26 铝镁颠茄片
8 复方芦荟维U片 27 铝镁混悬液
9 复方木香铝镁片 28 铝镁加混悬液
10 复方木香小檗碱片 29 神黄钠铝胶囊
11 复方尿囊素片 30 鼠李铋镁片
12 复方嗜酸乳杆菌片 31 碳酸钙甘氨酸胶囊
13 复方碳酸钙咀嚼片 32 维U颠茄铝胶囊
14 复方维生素U胶囊   33 维U颠茄铝胶囊Ⅱ
15 复方胃蛋白酶颗粒 34 维U颠茄铝镁胶囊
16 复方消化酶胶囊 35 维U颠茄铝镁片
17 复方溴丙胺太林铝镁片 36 维U颠茄铝镁片Ⅱ
18 复方延胡索氢氧化铝片 37 复方谷氨酰胺肠溶胶囊
19 复方胰酶散  
 13.西药部分第1258号的“抗蛇毒血清注射制剂”包括:抗蝮蛇毒血清注射剂、抗眼镜蛇毒血清注射剂、抗银环蛇毒血清注射剂、抗五步蛇毒血清注射剂、抗蝰蛇毒血清注射剂、抗蛇毒血清注射剂等。
 14.中成药部分第★(446)号的“薯蓣皂苷口服制剂”包括:地奥心血康颗粒(软胶囊、片)、薯蓣皂苷片。
 15.中成药部分第496号的“银杏叶口服制剂”包括:杏灵颗粒(胶囊、片)、银杏叶丸(颗粒、胶囊、片、滴丸、口服液)、银杏叶提取物片(滴剂)、银杏蜜环口服溶液、银杏酮酯滴丸。
 第★(496)号的“银杏叶注射制剂”包括:银杏叶提取物注射液、注射用银杏叶提取物、舒血宁注射液(银杏叶注射液)、银杏达莫注射液。
 16.中成药部分第★(501)号的“灯盏细辛注射制剂”包括:灯盏细辛注射液、灯盏花素注射液、注射用灯盏花素。
 17.中成药部分第502号的“三七皂苷注射制剂”包括:血塞通注射液、血栓通注射液、注射用血塞通(冻干)、注射用血栓通(冻干)。
 第★(502)号“三七皂苷口服制剂”包括:血塞通颗粒(胶囊、软胶囊、片)、血栓通胶囊、三七通舒胶囊。
 18.中成药部分第684号的“雷公藤口服制剂”包括:雷公藤片、雷公藤多甙片。
 19.中成药部分第768号的“复方红曲口服制剂”包括:脂必泰胶囊、脂必泰片、血脂康片、脂必妥片。
 20.中成药部分第877号的“虫草菌发酵制剂”包括百令胶囊(片)、金水宝胶囊(片)、至灵胶囊、宁心宝胶囊。
 四、限定支付范围
 (九)《药品目录》“备注”栏中对部分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是指符合限定支付所规定情况下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由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经办机构在支付费用前,应核查相关证据。
 1.“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个人账户支付的药品。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药不受此限定。
 2.“备注”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备注”一栏标为“限生育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备注”一栏标注“限***和工伤保险”的,是指符合***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受此限制。
 5.“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参保人员出现适应症限定范围情况并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支付。该限定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依据病情需要,按照药品法定说明书用药。
 6.“备注”一栏标注为“限二线用药”的药品,支付时应有使用《药品目录》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
 (十)西药部分第1.5类涉及的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用药,不属于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第1.3.1类和第2.1类中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不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费用。
 五、其他
 (十一)本目录所列的胰岛素和胰岛素类似物等药品,不含注射器等辅助器具。
 (十二)中成药部分药品处方中含有的“麝香”是指人工麝香(国家发改委、林业局同意使用天然麝香的品种除外),“牛黄”是指人工牛黄、体内培植牛黄和体外培育牛黄。
三、中药饮片部分
 (一)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冬虫夏草、蜂蜜、蛤蚧、狗宝、海龙、海马、红参、猴枣、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鹿茸、马宝、玛瑙、牛黄、珊瑚、麝香、西红花、西洋参、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
 各种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筋、骨。
 (二)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阿胶、阿胶珠、八角茴香、白果、白芷、百合、鳖甲、鳖甲胶、薄荷、莱菔子、陈皮、赤小豆、川贝母、代代花、淡豆豉、淡竹叶、当归、党参、刀豆、丁香、榧子、佛手、茯苓、蝮蛇、甘草、高良姜、葛根、枸杞子、龟甲、龟甲胶、广藿香、何首乌、荷叶、黑芝麻、红花、胡椒、花椒、黄芥子、黄芪、火麻仁、核桃仁、胡桃仁、姜(生姜、干姜)、金钱白花蛇、金银花、橘红、菊花、菊苣、决明子、昆布、莲子、芦荟、鹿角胶、绿豆、罗汉果、龙眼肉、马齿苋、麦芽、牡蛎、南瓜子、胖大海、蒲公英、蕲蛇、芡实、青果、全蝎、肉苁蓉、肉豆蔻、肉桂、山楂、桑椹、桑叶、沙棘、砂仁、山药、生晒参、石斛、酸枣仁、天麻、甜杏仁、乌梅、乌梢蛇、鲜白茅根、鲜芦根、香薷、香橼、小茴香、薤白、饴糖、益智、薏苡仁、罂粟壳、余甘子、鱼腥草、玉竹、郁李仁、枣(大枣、酸枣、黑枣)、栀子、紫苏。
注:本目录所列药品均包括生药及炮制后的药材及饮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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