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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函〔2002〕143号)

    发布时间:2026-02-25  浏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函〔2002〕143号)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在认定工伤时对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第八条第四款及第九款如何理解的请示》(甘劳社发〔2002〕3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第八第四款“生产工作时间”和“生产工作区域内”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工伤。

二、第八条第九款中提到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系指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按照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机动车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200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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