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113号)
发布时间:2026-02-25 浏览: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11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建筑企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问题的请示》(新劳社字[2001]2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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