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和职工因伤残(亡)性质认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函〔1999〕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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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和职工因伤残(亡)性质认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函〔1999〕119号)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职工伤残(亡)性质认定不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请示》(渝劳发〔1999〕12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也应当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199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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