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应当判决撤销
【案情】
2010年12月16日,被告罗海生驾驶摩托车将正在为李卫国干活的尹炳华(城镇人口)撞伤后逃逸。出事后,李卫国及时将尹炳华送进医院,并代支付了尹炳华全部医疗费三万余元。后罗海生投案自首被刑事拘留,尹炳华遂向罗海生索赔。罗海生为减轻刑事处罚,委托代理人同尹炳华签订赔偿协议。受害人尹炳华因不懂法律规定,在未进行伤残鉴定的情况下,认为自己伤情已经治好,便草率与罗海生协议签订了由被告罗海生一次性赔偿尹炳华41000元现金的“一揽子”赔偿协议。后尹炳华经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单此一项罗海生就应该赔偿其人民币将近十万元,而且尹炳华原先一直认为医院的三万余元医疗费是由被告罗海生支付的。尹炳华在咨询了律师之后,以协议显失公平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分歧】
1,尹炳华已与被告罗海生到成一致协议,且已实际得到41000元现金赔偿,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此类不合理诉求;
2,当事人双方的赔偿协议是在原告尹炳华的伤情未进行鉴定的情况下签订的,且协议未对张李卫国垫付的三万余元医疗费元由谁承担的事宜予以明确约定,协议内容明显显失公平,且存在重大误解情形,应当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明文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本案中,原告尹炳华对于三万余元医疗费由谁支付的问题存在重大的误解。从实际情况来看,原告尹炳华是认为这笔钱一定是由被告罗海生支付,是不包含在41000元赔偿款之中。而实际上,罗海生已经与原告签订了“一篮子41000元协议”,不可能再另行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这就是原告尹炳华对协议的重大误解。(二)显失公平的。 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及尹炳华的实际情况进行计算赔偿数额,单就残疾赔偿金一项来说,就将达到十万元之多。加上医疗费三万多元,尹炳华实际应当得到赔偿金将达到十四万元左右。现在尹炳华只从被告罗海生手中拿到41000元赔偿,还有三万余元医疗费没有进行处理。照此看来,尹炳华实际可能只能得到一万一千元左右的赔偿金。
结合案情,上述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的赔偿协议是在原告尹炳华的伤情未进行鉴定的情况下签订的,且未对李卫国垫付的三万余元医疗费元由谁承担的事宜予以明确约定,协议内容明显显失公平,且存在重大误解情形,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撤销。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这就是说,原告在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自己与罗海生签订的“一揽子”协议之后,可以另行起诉被告罗海生,要求罗海生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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