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311—85378335
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
当前位置:工伤赔偿法律网 > 法学研究 > 工伤论文 > 正文

劳动合同期满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2012-7-15 16:06:00    作者:艾小川   我要评论

案例

    周某原系某公司职员,从事财务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止。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因经济补偿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裁定某公司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对于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为五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即实际工作的年限为经济补偿的年限。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为四年零三个月。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系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依照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在本案中,当时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查此两部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均不是经济补偿的法定条件,即劳动合同期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本案经济补偿计算的起算点为2008年1月1日,到2012年3月31日终止,总计四年零三个月的期限,折合经济补偿金为四个半月的工资。

上一篇:不能让工伤险先行支付成为“权利画饼”

下一篇:个体商户可以成为劳动争议诉讼案的当事人吗?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全站搜索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无觅相关文章插件,快速提升流量
版权所有 © 工伤赔偿法律网
解析工伤保险条例及认定办法,精研工伤鉴定、职业病、工伤赔偿标准,让工伤不再是职工的悲剧!
Copyright © 2009-2012 www.ft22.com  冀ICP备06033745号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