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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社保机构寄送社保权益对账单

发布时间:2013-8-19 12:16:00    作者:社会保障   我要评论

    北京市一名职工2012年还未收到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2011年收到过。那么,他现在能要求社保机构给寄送该对账单吗?

律师解答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根据该规定,社保机构有法定义务定期免费向参保人寄送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对账单(记录单),参保人也有权利向社保机构提出该项要求。
   《社会保险法》未对“定期”作出明确限制,实践中通常理解为1年,也不能完全绝对,如2011年是5月1日前收到的,那么2012年也必须5月1日以前收到。在有明确时间限制之前,如果时间相差不大,应该是合法的。另外,2012年还存在制度衔接等问题,也会耽误一些时间。
如果参保人需要了解个人权益记录,也可以直接到社保机构打印对账单等。获取途径是多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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