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谁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谁支付?
案情简介
吴某于2007年9月应聘至某碳素公司从事装出炉工作,该公司依法为吴某缴纳了工伤等社会保险费。2009年1 1月24日,吴某在工作时右脚被重物砸伤,201 0年4月8日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负伤,2010年5月27日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2011年1月底,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因吴某不愿与公司续签,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现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谁支付产生争议,吴某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争议焦点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前已认定的工伤,现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该由谁支付?
案例分析
由于新修改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未对201 1年1月1日前已经认定的工伤中有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待遇的支付主体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存在两种迥然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吴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吴某与公司劳动合同终止时,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施行,理应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故吴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中规定,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据此,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对象是其施行后被认定工伤的职工,吴某是施行前被认定为工伤,故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按原规定由公司支付。
笔者认为,国务院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目的是针对原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修正,使现有的工伤保险制度得到不断地改进和完善。至于职工工伤待遇,一直以来均遵循按工伤认定当时的有效规定的标准享受相应待遇。对于此次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时间,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作出规定: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由此阐明了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适用对象仅为此条例施行后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对《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前已认定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虽未作直接明确表述,但已间接确认了对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已认定的工伤职工不适用新规定,应按工伤认定当时的有效规定执行。现若将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被认定工伤的职工纳入新规定执行,不仅会造成工伤待遇赔付管理秩序的混乱,而且也有悖于立法者的立法初衷。具体到本案,吴某是2009年11月24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2010年4月8日被认定为因工负伤并鉴定为八级伤残,2011年1月31日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吴某工伤待遇中有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部分,按照工伤认定时当时的有效规定,应由碳素公司支付。
作者 戴军章
单位 江苏省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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