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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上下班途中工伤有新规

发布时间:2011-2-12 23:20:00    作者:王胜利   我要评论

《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上下班途中工伤有新规

   本站进来接到很多关于上下班途中自己起电动行车摔倒受伤、因为路滑自己摔倒受伤、两个骑电动自行的行人发生事故导致受伤是否为工伤的咨询。那么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如何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什么样的情形才是工伤呢?王胜利律师简要整理如下,供大家在实践中应用。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将原来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工伤的规定修改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工伤。
   据上述规定,简析如下:
   第一、认定范围既有扩大又有缩小。、
   首先,看认定范围的扩大。
   原规定,只限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才可认定工伤。也就是说非机动车事故伤害就无法认定工伤。如行人和骑自行车的人发生事故、骑电动车的行人和骑自行车的行人发生事故、骑自行车的人和骑自行车人发生事故、行人被火车撞伤、轨道交通事故伤害、客运轮渡事故伤害等情形是无法认定工伤的。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将机动车事故伤害修改为交通事故伤害或者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从而扩大了认定范围,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给予更多保障。
   其次,一定层面上也缩小了认定范围。
   修订后的《工行保险条例》只认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排除了职工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情形。如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情形将被排除。从另一个角度说,只有工伤职工在该事故中不负责任、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才可认定工伤。更加严格考虑了工伤职工主观过错程度,工伤保险基金不再为负全部和主要责任的工伤职工买单,一定层面上缩小了认定范围。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工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一定要及时报警,取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备工伤认定之用。
   第二、如何理解交通事故伤害?
   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中,“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可以理解为由机动车和机动车发生的事故伤害、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事故伤害导致、非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事故伤害。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有了新的规定,为便于工伤职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王胜利律师简要整理供工伤职工参考使用。
                                                                 王胜利
                                                             2011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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