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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发基数?

发布时间:2011-11-11 8:33:00    作者:   我要评论

    某单位一职工在2010年1 0月因工死亡,2011年4月被认定为工伤。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00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34万余元。其家属认为应当以201 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计发基数。请问,该家属的主张有无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三项工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对“本人工资”作了明确规定,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同时附有上限和下限限制。
《工伤保险条例》未对其他两项工亡待遇中的“上一年度”是以何时为参照物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工伤保险理论,该“上一年度”是针对工伤事故发生时间而言。即2010年中因工死亡,“上一年度”系指2009年度。反过来说,如果不以工伤事故发生时间(这是唯一桷定的)为准,而以工伤认定时间或劳动能力鉴定时间为准,则根本无法确定。因为这两个时间都具有灵活性,都可以人为地往后延长,这是非常不妥当的。
       来源:中国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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