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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错误可以自行撤销

发布时间:2011-11-8 11:11:00    作者:   我要评论

      2009年5月,某县某公司一职工在单位“值夜班到下半夜”时,突发心脏病死亡。后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按规定支付了相关工亡待遇9万多元。之后,该单位的办事人员说出事情的真相。工亡职工本身就患有心脏病,且死亡当天下午,因与妻子吵架生气,才去单位睡觉的,而不是单位安排他“值夜班”的。也就是说,他去单位“值班”另有原因,即使他不去单位“值班”,在家中睡觉也有可能死亡。事实如象这位办事人员所说的那样,劳动部门对其工伤认定是不是有误?如果有误,经办机构是否有权要求重新进行工伤认定?是否可以追回已支付的工亡待遇?追回途径如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突发疾病死亡,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值班不同于加班,不宜都认定为工作时间。对于“  夜班”的人来说,他可以睡觉,睡觉的时间很难认为也是在工作。因此严格来说,该职工原先突发疾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是存在争议的。
    如果事实确实是:单位未安排他值班,他并非出于工作的目的而去单位“值班”,那么其突发疾病时,与工作就不存在任何因果联系,宪全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要求,因而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在这种情况下,原工伤认定部门可以自行纠正,撤销原先的工伤认定。自作出新的工伤认定之日起,相对人(职工家属、用人单位)享有相应的异议权。
    由于原先的工伤认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办机构只能将相关意见反映给行政部门,而不能直接要求行政部门重新进行工伤认定。
    在工伤认定部门撤销原先的工伤认定,并确认该情况不属于工伤之后,经办机构应当要求待遇领取人返还已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人拒绝返还的,经办机构可依“不当得利”诉请法院判决返还。
来源:中国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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