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贯彻《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甘人社厅发〔2012〕9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发布,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办法》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委托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经办业务”。这里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是指甘肃电力、兰州铁路局、长庆油田、玉门油田、甘肃农垦、白龙江林业局等。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是指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直接指导其工伤保险工作,并开展工伤认定等相关业务。
二、用人单位超过《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时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1年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但从职工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鉴定”是指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职工疾病与工伤关联性确定、工伤职工医疗期确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定、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定、工伤职工康复评估、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等。
四、《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其交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里工伤职工乘坐的交通工具应当符合伤病情形和就医需要。
五、《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非住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5%,省外每天为8%,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应当以票据为准,“5%”、“8%”是最高支付额。
六、《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包括当地交通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其中“省内”、“省外”以用人单位驻地的行政区域区分。
七、《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
八、《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参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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