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厦府〔2011〕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决定》)已颁布,并于
一、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发时点、标准规定如下:
二、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待遇标准及计发时点规定如下:以劳动能力鉴定时间点为界线,对
再次鉴定的,不论鉴定结论是否变更,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以首次鉴定日期为准按上述规定计发。
三、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时点、标准规定如下:
(一)
(二)对
(三)
在省人民政府规定新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出台前,已经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经工伤职工本人申请,自愿选择按原标准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按原《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标准支付。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计发标准
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一)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市企业的职工且在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以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计发;转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其伙食补助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公务员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计发,详见附件1。
因工伤医疗依赖等原因申请转回户籍所在地的一般地区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伙食补助费以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计发。
住院伙食补助费,应随财政部门规定的公务员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二)工伤职工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根据伤情及工伤职工申请的适合的交通方式等具体情况,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核销。
(三)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地区就医的,考虑路途、住院床位紧缺需要等待等因素,给予在外地就医的院外等待住院期。院外等待住院期最长不超过7日,转外就医途中和院外等待住院期间所需的住宿费,按工伤职工的缴费工资分档次规定核销标准,详见附件2。
附件:1、工伤职工住院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
2、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地区就医等待期间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
附件1 工伤职工住院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
就医地区 |
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天津市、广州市、南京市、西安市、杭州市、武汉市、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的市区 |
其他省会城市、经济特区的市区 |
统筹地区以外其他一般地区 |
本统筹地区内的医疗机构 |
伙食补助费 |
50 |
40 |
35 |
20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3月21日印发
附件2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地区
就医等待期间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单位:元
限额标准 (元/人.天) 缴费 标准 |
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天津市、广州市、南京市、西安市、杭州市、武汉市、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的市区 |
其他省会城市、经济特区的市区 |
其他地区 |
缴费工资在社平工资300% 以上 |
450 |
400 |
300 |
缴费工资为社平工资200%以上至300%(含300%) |
380 |
330 |
250 |
缴费工资为社平工资100%以上至200%(含200%) |
300 |
250 |
200 |
缴费工资低于社平工资100%(含100%) |
200 |
160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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