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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非参公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12-17 19:30:00 浏览量: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非参公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江津府办发〔2011〕36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分别于2011年7月1日和1月1日正式实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当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新《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确保圆满完成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任务,经区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全区非参公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一)江津区行政区域内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包括临时工及聘用人员)。
(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全部职工。
以上单位的退休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二、缴费标准
    参保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职工的申报月工资高于重庆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重庆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重庆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重庆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参保职工个人依法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经费渠道
(一)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和经区人力社保部门批准聘用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由财政预算;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工伤保险费由财政按70%预算;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
(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伤保险费由各单位解决。
四、参保时间
     参保单位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到区工伤保险所办理申报登记,从11月1日开始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从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待遇支付
    从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参保职工因工伤事故发生的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至四级)、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未参保职工因工伤事故发生的以上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参保程序
(一)登记
     参保单位在以上规定的时间内,到区工伤保险所领取或在jjgsbx@126.com(密码jj123456)下载并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均一式两份加盖鲜章,同时报电子件),并提供以下证件复印件: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单位成立的相关文件或证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缴费
1.每月1至10日到地税所打印缴费单据;
2.凭缴费单据到银行缴费(各银行均可);
3.若对缴费存在疑问可到重庆市江津区工伤保险所进行咨询(咨询电话:13508358940)。
(三)人员变更
单位人员有增加或减少等事项,在每月20日前向区工伤保险所报送人员增加或减少表。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是维护各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具体行动,是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制度保证。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主动地为全体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区政府成立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教委、区地税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并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我区2011年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实现全覆盖。各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单位做到应保尽保;区总工会要督促、指导全区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区地税局要按时足额征收工伤保险费;区人力社保局要按规定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业务经办工作,并及时兑现工伤保险待遇;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逐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财政部门要为相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提供经费保障。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各镇街、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采取多种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目的、意义和基本政策,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推进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良好氛围,以促进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的不断发展。

 附件:工伤事故报告、就医管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康复)医疗、伤残、工亡待遇审核程序》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门户网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附件:工伤事故报告、就医管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康复)医疗、伤残、工亡待遇审核程序》
一、事故伤害报告
     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区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险科(电话:47522150)书面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同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电话:13508358940)报告备案。
二、就医管理
    职工治疗工伤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到医保办登记,以便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情况紧急时,可到就近的正规医疗机构抢救,伤情平稳后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特殊情况不能转院或在外地抢救的,应在入院后5日内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填报《重庆市工伤医疗特殊情况申报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协调处理。工伤职工因伤(病)情需要转往市级转诊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由就诊医院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报表》,经用人单位同意,由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在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备案。需转往市外就医者,需经重庆市工伤保险中心批准。
三、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认定需提交如下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或者《工伤证》;
3.相关病历和其他资料。
五、工伤(康复)医疗、伤残、工亡待遇审核程序
(一)工伤(康复)医疗待遇审核
   经区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险科认定工伤后,由参保单位或职工本人于每月1-10日到江津区工伤保险所按规定审核报销,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2.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3.工伤职工的工伤诊断证明;
4.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康复)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汇总清单(需医院盖章),复式处方笺、检查结果报告单;
5.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或复印件;
6.相关审批手续的复印件。
(二)伤残待遇审核
   参保单位每月的1-20日向江津区工伤保险所申报上月新发生的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并提供以下资料:
1.《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原件;
2.委托书(工伤职工本人签字按手印并留联系电话)或伤者邮政个人账户;
3.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4.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5.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加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三)工亡待遇审核
       职工因工死亡,工亡职工家属或参保单位于每月的1-20日内向江津区工伤保险所申报上月新发生的工亡职工工亡待遇,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亡认定决定书;
2.工亡职工身份证、户口簿、火化证(看原件收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4.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关系证明;
5.被供养人的邮政储蓄本首页复印件;
6.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及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7.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的证明;
8.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9.有养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养子女收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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